土客网 > 乡村民俗
导航

怒族的简介(怒族的历史起源(节日习俗有哪些))

作者:Burke 105

  怒族是中国人口较少、使用语种较多的民族之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的泸水(原碧江县) 、福贡、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以及迪庆藏族自治州的维西县和西藏自治区的察隅县等地。那么,怒族的历史起源是什么?节日习俗有哪些呢?下面,一起来看看怒族的简介吧。

怒族的简介:怒族的历史起源,节日习俗有哪些

怒族的简介

  怒族自称“怒苏”(泸水),“阿怒”(福贡)、“阿龙”(贡山)和“若柔”(兰坪),自认为是怒江和澜沧江两岸的古老居民。他们可能有两个来源:泸水县(原碧江县)一带怒族自称“怒苏”,而福贡、贡山县的怒族自称为“阿龙”或“龙”。由于长期交往,这两部分人在怒江区域逐渐接近,相互影响和相互融合,逐渐发展和形成今日的“怒族”,但他们各自还保留着自己的某些特点。

  历史

  从怒族地区搜集到的许多新石器遗物和有关传说来看,怒族在16世纪以前可能还处于新石器的晚期阶段,当时除使用石锄外,还使用木锄和竹锄。16、17世纪除用石锄为工具的农业生产外,采集和狩猎还占很大比重。清胡蔚本《南诏野史》载:“怒人,居永昌(今保山)怒江内外,……射猎或采集黄连为生。”当时他们还处于父系家族公社阶段,土地主要属于家族公社公有,由成员共同耕种。

  怒族地区从8世纪起,先后受云南的南诏、大理政权管辖。元、明以后属丽江纳西族木氏土司统治。17世纪开始,怒江怒族除受丽江木氏土知府所属的维西康普土千总和叶枝土千总统治外,还受察瓦龙藏族土千总和喇嘛寺及兰坪菟峨白族罗姓土司的管辖。

此外,迁入怒江地区的傈僳族头人也开始强占怒族土地,甚至掠夺人口作奴隶。这样,怒族人民不仅要向纳西、藏、白各族土司和喇嘛寺缴纳贡物,而且还要受傈僳族统治者的压迫剥削。与此同时,怒族社会内部也不断分化,族内也出现了家庭蓄奴。有的蓄奴户从独龙族地区通过放债换取奴隶,然后再转卖到其他地区。这种蓄奴现象,一直延续到清末民国初期。

  18世纪中叶以后,社会生产力较前有所发展。清余庆远《维西见闻记》记载:怒族“覆竹为屋,编竹为垣,谷产黍、麦,蔬产薯蓣及芋,猎禽兽以佐食。”“人精为竹器,织红文麻布。”农业有各类作物,手工业也有了相当发展。

  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于1912年在怒江地区先后成立菖蒲桶(贡山)、上帕(福贡)、知子罗(碧江)等三个“殖边公署”,后改为行政委员公署。1928年至1933年,民国政府又将三个公署改为设治局,步步加强对怒江地区的统治,对人民横加各种苛捐杂税。

  1942年到1944年,日本侵略军进犯泸水县,烧杀抢掠。许多怒族群众参加了“福碧泸练游击自卫队”(即福贡、碧江、泸水及当时保山属的练地),开赴前线,浴血奋战,有力地支援了滇西北战场的全面胜利。

怒族的简介:怒族的历史起源,节日习俗有哪些

  1950年春,怒江全境和平解放,怒族人民的历史掀开了新的一页。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和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支持和帮助下,在怒族广大群众的艰苦奋斗下,怒族地区各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实现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跨越,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自治权利的保障不断加强。怒江解放后,在泸水、碧江、福贡、贡山分别建立了人民政权,首先保证了各族人民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党和人民政府为怒族无偿地发放了口粮、种子、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初步解决了群众的困难,促进了生产的发展。1954年8月成立了怒江傈僳族自治区,包括碧江、福贡、贡山、泸水四个县,1957年1月改为自治州,将兰坪县划入。1956年10月1日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成立,使怒族人民得以更广泛地参加各种政治活动。1989年,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颁布了《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91年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又制定实施了《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怒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有了法律保障。

  人口

  中国的怒族共有37523人(2010年),主要分布在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的泸水(原碧江县)、福贡、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以及迪庆藏族自治州的维西县和西藏自治区的察隅县等地,与傈僳族、独龙族、藏族、白族、汉族、纳西族等民族交错杂居。怒族也是一个跨国而居的民族,在邻国缅甸的克钦邦北部高黎贡山区及恩梅开江上游地区也有怒族居住,估计人数约有3万多。

  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怒族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分布在兰坪菟峨公社和少数散居在维西县的怒族,生产和生活水平与汉、白、纳西等族相似,早已进入封建社会。泸水、福贡、贡山的怒族,社会发展则比较迟缓。私有制虽已确立,并开始有了阶级分化,但土地占有不集中,还保留着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怒江地区的怒族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社会生产力水平还很低。新中国成立时期,怒族主要的生产工具有砍刀、小铁锄(即怒锄,在木锄尖端包上小铁皮)、小铁犁等。量少质差,多数仰给于兰坪、云龙、维西等县的汉族和白族商人。竹、木工具仍大量使用。

目前,在怒江流域,怒族群众所使用的生产工具已有了很大的改进,种类已有所增加,尤其是铁犁得到普及,不过,受到耕地类型的制约,传统农具依然广泛使用。农作物有玉米、荞子、大麦、青稞、土豆、红薯及豆类。耕地分“火山地”、锄挖地、牛犁地和水田四种。火山地用刀耕火种,锄挖地用怒锄挖种,都是不固定的耕地;牛犁地和水田是固定的耕地,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汉、白族进入怒江后才开垦的。

怒江两岸的怒族平均火山地和锄挖地共占耕地总面积的50%以上,说明不固定的耕地占多数。农业技术比较粗放,一般很少中耕除草,不施肥,播种后即等收获,所以产量低,玉米亩产约150斤,每人每年平均口粮不到200斤。缺粮时不得不把狩猎、采集作为生产的补充部门。怒族自制弩弓,几乎每个青壮年男子都人手一张,箭头涂有毒药,是狩猎和战斗的主要武器。

  怒江怒族社会分工不明显,手工业和商业还没有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家庭手工业有织麻布、编竹器、制木器、打铁、酿酒等。织麻布是妇女的工作,主要供自用,有剩余才拿到市场上去以物易物。编制竹篾器是男子的主要手工劳动,家用的木碗、木勺,也由男子制作。泸水少数怒族会修补和打制简单的铁刀、铁锄等工具,在农闲季节进行。

怒族人民家家会酿酒,且多能豪饮。原来在买卖土地和奴隶以及债务中,大都以黄牛、铁锅作为货币的等价物,进行计算。1929年以后,泸水的知子罗、福贡的上帕等地辟为定期集市,半开银元、铜币、纸币才开始流通。怒族中也出现了一些季节性的小贩。

  怒江怒族的土地所有制,新中国成立前既有原始公社公有制,也有个体的家庭私有制,以及伙有共耕制的过渡形态。泸水、福贡在怒江西岸较古老的怒族聚居的村寨,保有较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在这里还存在着以血缘为纽带的父系家族公社的残余现象。

如碧江原第九行政村有10个家族公社,分住10个自然村,每个公社都有公共的土地,主要是高寒山区和未开垦的荒地,本公社成员可自由开垦使用,但不能买卖。至于已开垦的土地,私有地已占总耕地面积的四分之三,公有地只占四分之一。土地私有制已居主导地位,但伙有共耕还很盛行。历史上由于民族间的矛盾而引起的迁徙,对怒族由家族公社过渡到农村公社,起过一定的作用。古老的家族公社迁入了别的成员,破坏了家族公社的血缘关系,使之逐渐发展成为地缘的村社。

  贡山一区和福贡、泸水的怒江东岸地区,由于民族间的交错杂居,一般村寨不仅包括不同家族的成员,也包括不同民族的成分。在这里形成了以地缘为纽带的农村公社。这些村寨还存在着土地所有制的二重性,既有私有制,也还保有村寨公有的山林和未开垦的土地,虽然这种公有地只占很不重要的地位。根据1953年在泸水县知子罗、普乐、老母登,福贡县鹿马登、阁利亚及贡山县丙中洛、候芒等七个乡、村的调查,共有怒族469户、2069人,总耕地面积7568亩。这里不仅土地私有制已经确立,而且随着地主经济因素的发展,土地的买卖、典当、租佃等关系日益增多,在土地占有上也已出现逐步集中的现象。与此相适应,社会阶级也有了分化,469户中,分化出富裕户16户,占总农户的3.4%,中等户占37%,贫苦户占59.6%。占总农户3.4%的富裕户,占有土地总面积的13%,占有土地为贫苦户的5倍,表明土地已开始向富裕户集。

  有的地区,富裕农民还通过原始互助形式“瓦刷”(傈僳语,意为“将工收集在一起”),进行变相的雇工剥削,也有直接雇佣长工或短工以及通过高利贷进行剥削的。个别地区还有“养子”形式的蓄奴制残余。

  建国后,农业生产取得长足发展。现在的怒族,在其他的兄弟民族的帮助下,生产力得到发展,生产技术也不断提高。怒族有了自己的农科员,他们根据怒江的情况培育出了新的品种,不失时机的举办诸如水稻种植培训班、薄膜栽培技术培训班等农村新科技、农业特色产业知识培训班。科学种田的意识已在部分怒

农友们都在看